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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要闻:年初以来逾30家公司因信披违法领罚单 更有公司不止一次被罚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时间:2022-10-27 18:44:00

(原标题:年初以来逾30家公司因信披违法领罚单 更有公司不止一次被罚)


(资料图)

利源精制(002501)10月26日晚公告,公司于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之前,江苏阳光于10月20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源精制和江苏阳光被处罚,皆是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年初至今,已经有超过30家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更有多家公司已经是多次领过罚单。

多家公司此前已领过罚单

据e公司记者了解,在逾30家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当中,有多家公司已经是不止一次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利源精制为例,利源精制曾在2020年7月30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利源精制因为隐瞒大股东股份质押、大股东股份冻结、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情况、以及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受处罚。

根据10月26日晚最新披露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利源精制存在诸多违法事实,包括: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 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等。

利源精制2022年半年报显示,已有267位投资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向辽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款约1.93亿元。截至2022年8月29日,辽源中院针对其中182位投资者的起诉已作出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诉请金额累计为1.18亿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共计417.41万元,部分一审判决已生效,部分一审案件原告已提起上诉,部分提起上诉的案件已收到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除了利源精制之外,ST澄星(600078)9月14日晚公告,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另外,ST澄星2019年2月14日也曾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ST澄星两次被罚都是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ST步森(002569)6月12日晚间披露,近日其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浙江证监局调查,ST步森存在两大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不满足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条件、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实质延期;二是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 另外,ST步森还曾分别在2020年8月10日、2016年3月1日披露过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另外,2022年4月20日,ST目药(600671)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该公司还曾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过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投资者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上市公司自我更正的文件等等作为起诉依据,提起诉讼。显然,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可起诉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数量均大幅增加。

“目前,虽然证监会立案后投资者可以起诉,但其时具体违法行为尚不明确,索赔条件也很难确定,投资者举证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载有监管部门查明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投资者举证难度大大降低,可谓是投资者索赔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引关注

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交易的“看门人”,其出具的专业性报告、结论对投资者作出的决策有着直接影响。今年年初以来,多家中介机构因涉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例如,在工大高新案中,哈尔滨市中院判决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到2022年证监会首份罚单的“金正”案,法院一审判决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杭州中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也明确了《证券法》中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据了解,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虽然同为连带责任,但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却有较大差异。刘国华律师说,华泽钴镍、大智慧、金亚科技等案件中,中介机构即为全部连带责任;五羊债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律所承担5%连带责任,评级机构承担10%连带责任。特别是在中安科案中,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法院仍然判令二者分别承担25%和15%的连带责任。

“实践中,很多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赔偿能力较弱,很多中介机构则有较强的赔偿能力。显然,更多的中介机构将会被投资者列为被告,这能较大地提高投资者获赔的概率。”刘国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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