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知科技两日暴跌后暂收阳收整改函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300038.SZ)股价今日开盘报3.66元,跌3.43%;截至收盘报3.91元,涨3.17%,成交额4.40亿元,总市值45.82亿元,换手率9.85%。12月24日,数知科技收报4.34元,跌19.93%;12月25日收报3.79元,跌12.6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7、203、204号)显示,经查,数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6亿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亿元,总计16.22亿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当事人张志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忆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数知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对陈鹏、时忆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二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指数科技成立于2004年9月10日,注册资本11.72亿元,于2010年1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5日,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7亿股,持股比例13.38%。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股东、实控人为张志勇,出资比例56.38%,最终收益股份93.41%。
张志勇自2009年2月15日至今任公司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0月14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张志勇,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63年11月,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工业经济管理专业;曾任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北京科奥高技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副总经理,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冶金工业财务服务中心干部;2006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97号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对陈鹏、时忆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3号
陈鹏、时忆东:
经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陈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忆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4号
张志勇:
经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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